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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发布南宫NG28登录多起典型案例

时间 : 2025-04-28 08:09:17

  4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向社会发布南阳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4年)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冯某购买设备和原材料,承接加工假冒“ELF BAR”“HQD”注册商标电子烟的订单,并组织多个加工点生产。

  郑某通过境外商人获取订单后,委托冯某加工假冒“ELF BAR”电子烟,累计支付货款87.9万元。此外,冯某还为其他客户加工假冒电子烟,非法经营总额达183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冯某、郑某加工的价值10.7万元的假冒电子烟成品及半成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均属假冒。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冯某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高达190余万元。郑某假冒一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高达80余万元。两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2024年4月15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某婚纱摄影店涉嫌商标侵权。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立案调查,在查明事实后,向某婚纱摄影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但某婚纱摄影店至案发时一直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2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婚纱摄影店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某婚纱摄影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2024年8月1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婚纱摄影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某婚纱摄影店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某婚纱摄影店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认真审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结合侵权事实及经营规模、侵权所获收益等情况,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并提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婚纱摄影店表态整改的基础上,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将处罚金额下调至5000元。双方签署调解笔录后,某婚纱摄影店按照约定缴纳了罚款。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猪养殖为核心的大型现代化农牧企业,2014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从2002年开始,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牧原”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于2009年将文字“牧原”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又于2017年申请注册了核心商标。

  某养殖设备厂、王某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牧原”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其生产的养猪设备,并在其养猪器具产品上将“牧原”标识作为商品标示使用。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某养殖设备厂、王某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养殖设备厂、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某养殖设备厂、王某停止侵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牧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卢某系美术作品《齐天大圣之孙悟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齐天大圣之孙悟空”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2022年至2023年期间,卢某在拼多多、淘宝等购物网站进行检索,发现大量注册地位于南阳的网络店铺经营者在其网店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复制品,遂以上述网络店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南阳辖区内的71户商家,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分别向其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及维权费用。

  法院充分征求各当事人意见后,依法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在法院的主导下,融合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力量,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南宫NG28登录29案以案外和解、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30案先行调解成功。随后,法院针对进入诉讼程序的12件案件,采用“示范判决机制”,选取其中一案作为示范案件进行审判。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经营的网络店铺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外观造型、宣传图片与卢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造型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经合法授权,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卢某经济损失2000元。

  示范案件判决后,带动12件案件中的7件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剩余5件案件,法院依法参照示范案件作出判决。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副食批发店销售带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但并非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副食批发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销售侵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某副食批发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某副食批发店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侵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副食批发店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某副食批发店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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